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1958年10月25日,伴随着我国最后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诞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成立,至今已走过了50多年的光辉历程,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历史。建院伊始,不足30人的自治区高级法院仅有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三个部门,与银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分别在银川市民族北街16号和建材巷17号办公。 
  “文化大革命”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陷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宁夏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并成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法庭组取代了高级法院的审判职权。随后,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的法庭组转为宁夏革委会保卫部下的法庭组,后并为政法组。1970年1月,撤销政法组,再次成立审判组。197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得以恢复重建并在银川市解放西街56号办公,下设办公室(分司法行政组、秘书组)、刑事、民事审判庭。1974年8月,增设司法行政处。是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有人员73名。 
  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宣告结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走上正轨,迎来了不断发展壮大的春天。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 
  1996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迁至现在的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干警队伍不断壮大,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组宣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一、二、三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一、二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等部门齐全。 
  2011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新一届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忠诚、为民、公正、清廉”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先后提出了“智慧司法”、争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法律增辉”好法官、“讲廉洁就是给干警最大的福利”和培育“家一样的团队精神”的理念,制定了《宁夏法院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确定了五年贯穿司法公信一条主线,一年明确一个法院工作主题,通过狠抓几项重点工作,实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新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新发展、法院整体形象新转变的“三新”目标。
  两年多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奋进中摆脱困扰负重拼搏,在拼搏中坚定信心一致团结,在团结中修正自我谋求发展,在发展中凝心聚力开拓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宁夏法院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开创了宁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中,宁夏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走在西北地区前列,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如今,步入修葺一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镶嵌在正中央的大理石正面的草坪上,赫然长出一个“法”字,镌刻在大理石正面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3个金色的魏碑字体格外引人瞩目。大理石背面,“忠诚、为民、公正、清廉”8个鲜红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隶书与高高矗立、冉冉升起的国旗和对面两块大理石上的“公平、正义”交相辉映,预示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秉持“忠诚、为民、公正、清廉”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圣神职责。 
  风正潮平,自当开启征程;任重道远,更需策马扬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以更加清晰的工作思路、更加坚定的工作信心、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执着的奋斗精神,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三新”目标,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