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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大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2个亿元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5000万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